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解释】相关当事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召开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9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9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