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税率
  【提示】按照2015年教材规定的政策,该公式可简化为: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