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P298)
  1.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