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1】应将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净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含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还原步骤:
  *9步:来自境外的税后净所得还原成境外含税所得;或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成境外含税所得;
  第二步:对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调整成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要求2】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此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计入该企业所属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要求3】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以及对应调整费用扣除——发生时间确认及所得额完整性确认
  1.收入确认的时间(同企业所得税)
  2.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