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无力设账的情况。(P469)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对财会制度的管理要求有两个备案和一个文字使用要求。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