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提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延期申报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核准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2)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3)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正式申报,并与预缴数相比较办理纳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