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举例: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则: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2013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即A国2013/2014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4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
  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