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