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