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1】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应追收的财产或者返还的财产均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个别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解释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进行追收,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