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根据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
  (3)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5)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6)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7)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