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解释】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