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