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已知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而负担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上述债权的,抵销无效。
  (3)已知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而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上述债权的,抵销无效。
  (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相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