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所谓改定,改定的是占有人身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简易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合同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借用或保管合同
  (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合同+通知到达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