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制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同时做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地方考办应当在确认收到上一批次的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才能上报下一批次的办理文件。
  第十二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第十三条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或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四条以前年度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应当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应当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说明,户口簿、新旧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不属于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由相关权威机构出具证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地方考办对原件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审核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十六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第十七条全科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第十八条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将全科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全科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九条2009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全科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全科合格证的,可以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地方考办收到申请后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全科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2009年全科合格证号编排规则赋予全科合格证号,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对于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不予变更。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地方考办在向财政部考办领取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或全科合格证时,应当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领用登记表》。如果存在毁损或报废的,地方考办应当在自领取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或全科合格证后60日内,将毁损或报废的证书退至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据此补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时,应当同时向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