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营改增”业务——应税服务的认定标准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解释】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解释】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