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下列书面声明(“左手”职责):
  (1)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2)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2.在下列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可能是适当的:
  (1)治理层批准某项特定关联方交易,该项交易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管理层;
  (2)治理层就某些关联方交易的细节向注册会计师作出口头声明;
  (3)治理层在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中享有财务或者其他利益。
  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决定就管理层作出的某项特殊认定获取书面声明,如管理层对特殊关联方交易不涉及某些未予披露的“背后协议”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