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征税范围内的房产需交房产税,反之,则不交房产税。
  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分解税额:
  9.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免征房产税政策。
  10.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