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第四、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
  (1)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
  (2)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