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为了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分别从“关键审计合伙人、前任高级合伙人、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关键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三种情况讨论防范措施。
  1.“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要求
  首先,请大家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概念。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其次,职业道德守则对“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注:有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且组成员。
  2.“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外在压力(注:没有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提出了“冷却期”要求。
  【解读】
  这里的“前任高级合伙人”的“冷却期”与后面“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冷却期”时间要求不同,这里的“冷却期”只要求“离职已超过12个月”。
  3.因企业合并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对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无“冷却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