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①“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②“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度;
  ③“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④“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负责与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修改审计计划;
  ②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③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