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评价专家的工作的恰当性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包括:
  ①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②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这些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③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①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②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5.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
  (1)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提及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2)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并且这种提及与理解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