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2)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3)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及时满意的解决。
  (4)项目合伙人复核的内容
  ①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②特别风险;
  ③项目合伙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5)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6)项目合伙人根据复核后的底稿得出结论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