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
  2.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3.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新增: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2)外派海员劳务。
  (3)对外劳务合作。
  9.新增: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①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