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提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提示:(1)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