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签发票据的原因(前提),它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提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重点)
  (1)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2)《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即当事人)、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所构成。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总括而言,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