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9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重点)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提示: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4、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①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②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③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④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2)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二)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提示: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例题】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对物抗辩的规定。选项D是属于对人抗辩的范围。
  3、票据抗辩的限制(重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举例:A向B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举例:A向B签发一张支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债务人A认为其与B的债权存在抵销关系而拒绝支付票据款,那么债务人A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