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程序
  (一)要约
  1、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提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5、要约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