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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人
  2.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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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单元其他合同的内容。
  【知识点】:承揽合同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