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
  商务部的核准
  1.核准权限
  (1)中央企业总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5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2.不予核准的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