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条款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这是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