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五种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1.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