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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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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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三节计税依据的内容。
  
  【知识点】: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特别提示】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支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P139有从量税计量单位的换算公式。
  
  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