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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投资的,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的处理。
  
  (3)出售(终止确认)时,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等
  
  贷(借):投资收益(差额)
  
  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贷(或借):投资收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也可能记借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