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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改革脉络与步骤
  
  1954年法国成功地推行增值税后,对欧洲和世界各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到2005年,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仅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
  
  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1994年建立的新的流转税法格局:
  
  新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主,在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法格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对第三产业的各种服务 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形成的货物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服务流通环节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环节“两税”并存的局面
  
  营改增有关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有关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 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行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 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对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