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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考题·多选题】(2012年)下列选项中,属于国有资产的有( )。
  A.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以实物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B.集体企业以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
  D.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有资产的界定。选项B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应当与原创办者脱钩。
  (二)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
  三、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
  (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例题·单选题】A市的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乙公司为集体企业,这两个企业因资产归属问题发生产权纠纷。甲公司经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提出了一套处理产权纠纷的意见,并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处理意见。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甲公司的下列作法正确的是( )。
  A.提请A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裁定解决
  B.提请A市的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裁定解决
  C.提请A市的人民政府裁定解决
  D.提请A市的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