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各位考生能够系统地掌握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高顿网校为考生开设了高顿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针对知识点做深入解析,详细的答案解析,帮助考生提高应试能力。
  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方式。
  2.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3.《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方式,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会导致合并前的公司中至少有一个会在合并后消失。依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的合并,一般称之为法定合并。
  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参与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决议。合并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并采取特别多数决方式。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换句话说,这是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直接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原公司债权人的同意。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应当承担责任,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在合并过程中,曾经依照法定合并程序作出了公告,否则债权人不知道合并事项,当然也无从在公告期进行申报,这时只能由合并方承担责任。
  3.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即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公司合并中的股东权保护
  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构成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多数决,即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如果在股东会对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时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在收购其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2.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通知债权人程序与公司合并程序略有不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三)公司分立中债权人保护
  1.《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3.公司分立中的股东权保护与公司合并相同,参见上文相关论述。
  【考题·多选题】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负债5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债权人。在分立协议中,甲、乙公司约定:原甲公司债务中,对丁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担,其余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该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但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B.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C.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D.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根据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丁公司认可了清偿协议,因此不能再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选项AD错误;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
  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小债权人和丙银行由于没有认可该协议,因此可以要求分立后的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BC正确。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注册资本减少的概念
  注册资本减少也称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2.注册资本减少的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注册资本减少可以采用各个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或者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也可以是各个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而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则不减少出资。
  3.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第七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其特征为:
  1.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2.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3.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终止其法人资格。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试题)
  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与清算。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