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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考点复习】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