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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考点复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考点复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复习】代理的基本理论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