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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
  4.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