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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
  【提示】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两个关键特征。
  (二)具体情况的判定(掌握)
  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商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被投资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8)居民个人转让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