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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收资源税。(新增)
  (四)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新增)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类减免税项目: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