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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占有
  
  (一)概念
  
  占有: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比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如承租人依照合同对租赁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例如不当得利人对不当得利之物的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针对无权占有而言)
  
  (三)占有推定效果。
  
  1.事实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占有人无须举证,推定是有权占有。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