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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当事人
  1.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
  2.持票人VS收款人
  收款人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而非收到款项的人;广义的持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票据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狭义的持票人指的是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如果票据未经背书转让,收款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如果票据已经背书转让,则持票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
  3.付款人VS承兑人
  付款人有两层理解,广义上的付款人包括承兑人,狭义上的付款人只指未对票据进行承兑的、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法的学习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付款人要做狭义理解,即一旦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表示对票据进行承兑了,我们就将其改称为承兑人。付款人并非票据上的债务人,只是出票人委托其付款而已,付款人是否接受委托要看是否承兑或者是否在见票时当日足额支付票款;承兑,即承诺到期日兑付的意思,付款人一旦对票据进行承兑,则成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承担*9位的、当然的付款义务。
  4.(转让背书)背书人、被背书人
  ①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出去的人是背书人;
  ②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人是被背书人;
  ③票据上*9个背书人必须是票据的收款人;
  ④票据上的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案例】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在本案中:(1)乙公司既是票据是收款人,又是票据的背书人;(2)丙公司是*9个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是第二个背书中的背书人;(3)该票据中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该票据背书是连续的;(4)该票据的持票人是丁公司(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
  【解释】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个当事人在票据上可以有两个以上的身份。
  5.前手、后手
  这是对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才会有的称呼。已经承兑的票据,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未经承兑的票据,出票人是主债务人;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为次债务人;保证人的地位与被保证人的地位同一,即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保证人也视为主债务人,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保证人也视为次债务人。
  【案例1】甲公司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该票据又转让给戊公司;支票是见票即付票据,无需承兑,该票据上主债务人是出票人甲公司;乙、丙、丁、戊之间的关系如下:
  (1)丙的前手是乙,后手是丁、戊;
  (2)丁的前手是乙、丙,后手是戊;
  (3)戊的前手是乙、丙、丁,没有后手。
  【案例2】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该票据又转让给戊公司;该票据是已经承兑的票据,A银行是承兑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甲、乙、丙、丁、戊之间的关系如下:
  (1)乙的前手是甲,后手是丙、丁、戊;
  (2)丙的前手是甲、乙,后手是丁、戊;
  (3)丁的前手是甲、乙、丙,后手是戊;
  (4)戊的前手是甲、乙、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