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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