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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5.年检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四单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5.年检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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