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可不进行实地核查。(P465)(新增)
  2.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