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3.鉴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的特殊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2)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人-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与补正
  1.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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