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6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解释2】注意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同制定机关,一个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地方“政府”。
  名人名言:寒冷到了极致时,太阳就要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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